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70號上訴人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鵬程 訴訟代理人 鍾亦琳 律師
羅嘉希 律師 吳敬恒 律師被上訴人聯振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忠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複代理人 鄭富明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擁有我國第M269555號「大儲能電感線圈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權,上開專利並已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之新型技術報告,其結果代碼為6。詎被上訴人自95年起迄今侵害系爭專利,製造電感線圈販售予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嘉公司)與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達公司),因被上訴人所製造電感線圈已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而已侵害系爭專利,爰依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嗣被上訴人於原審辯稱上開專利業經其向智慧局提起舉發(00000000N03)而有得撤銷之原因,上訴人遂於100年9月1日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惟被上訴人辯稱上開更正不符合專利法第64條之規定,且被證4(申請第00000000號專利)及被證5(申請第00000000號專利)之組合仍足以證明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上開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即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並經上訴人於100年8月16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命智慧局參加訴訟(見本院卷㈡第181頁),爰依首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就上開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