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宇廷選任辯護人黃建雄律師
江順雄律師 黃進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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