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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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王朝安 被告 羅明雄
(另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4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許博鈞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