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英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英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40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106年度聲字第14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76號判決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43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郭豫珍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