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917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大荔開發有限公司、 董仲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萬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