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636號

原告 祝興國

被告 鄭榮

鄭榮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就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已於駁回前之113年1月22日繳納裁判費並提出抗告,此有繳款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裁判費既經補正,則前揭本院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自有未洽,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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