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350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江嬌容

被告 蘇清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4287元,及其中新臺幣8萬3145元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許家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