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小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99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被告 羅英欣 即欣育茶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廖千慧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按原告之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4.51%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依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

1

36,961元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9,239元

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4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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