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99號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被告 羅英欣 即欣育茶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廖千慧
附表:
編
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按原告之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4.51%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依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
1
36,961元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9,239元
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4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