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45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林唯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文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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