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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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周玉群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