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促字第四五一○一號
異議人即債務人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右異議人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之送達時間,係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即債務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依其異議狀所載,則為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本件異議人雖稱:其係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四五一○一號支付命令云云,然其除就該項事由未能為相當之釋明外,且核彼陳述情節亦與前開送達證書明文伊係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即行收受支付命令之記載不符,故異議人提出本件異議,於法不能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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