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顧進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佑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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