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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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中交簡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翔淵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9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中關於「檢察官黃芝瑋」之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何昌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之附件中關於「檢察官黃芝瑋」之記載,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知更正為「檢察官何昌翰」,本院前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而誤為「檢察官黃芝瑋」,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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