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乙○○住臺北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被告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右被告丙○○住臺北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彭全曄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