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國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玖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