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交付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免予羈押,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附卷足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