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告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於起訴狀內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亦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裁判費。原告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周慈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