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政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政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康政文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494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494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