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柏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8年1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且被告犯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之非法運輸具殺傷力槍枝罪,業經本院於98年4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
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而被告就本院上開判決是否提起上訴,尚未可知,本案卷宗及證物又尚在本院。茲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且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此,應自98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黃楹榆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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