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5號上訴人 楊琇雯 被上訴人 曾桂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潮州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本院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陳威宏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