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敬雯 相對人聖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道屏 當事人間93年度裁全字第6471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條規定,於假處分准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聖濤實業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471號假扣押案),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庭分案室及高雄簡易庭分案室查詢表在卷可稽,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慧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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