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地下1訴訟代理人 陳尹彥 相對人郡茂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相對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郡茂企業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486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0,460元,從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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