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66號上訴人 洪宗仁 即原告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啟瑞 間因100年訴字第10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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