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原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原騰因犯如附表所示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原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乃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於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的總檢視,除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的法律拘束原則下,採取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裁量權的外部界限,並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的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犯罪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首件判決確定日期以前,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如附表編號
1、6、10部分,均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均屬「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
2、3部分曾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12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8、9部分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6月確定,上述12罪均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各刑事確定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
108年5月8日「數罪併罰聲請狀」為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本院經整體考量受刑人所犯罪名不出竊盜及施用毒品,侵害法益重疊,犯罪時間相近等總體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又因定執行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無庸諭知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謝彥君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施用│8月│105.11.15│高雄地方法院│106.09.11│106.09.11│││一級│││106年度審訴│││││毒品│││字第313號│││├─┼──┼───┼─────┼──────┼─────┼─────┤│2│竊盜│3月│106.02.15│高雄地方法院│106.08.31│106.09.26││││││106年度簡字││││││││第1598號│││├─┼──┼───┼─────┼──────┼─────┼─────┤│3│竊盜│4月│106.01.05│高雄地方法院│106.07.21│106.10.12││││││106年度簡字│聲請書誤載│││││││第1103號│106.07.31││├─┼──┼───┼─────┼──────┼─────┼─────┤│4│竊盜│3月│106.01.13│高雄地方法院│106.07.25│106.10.31││││││106年度簡字││││││││第1109號│││││││││││├─┼──┼───┼─────┼──────┼─────┼─────┤│5│竊盜│4月│105.12.15│橋頭地方法院│106.10.03│106.10.31││││││106年度簡字││││││││第2147號│││├─┼──┼───┼─────┼──────┼─────┼─────┤│6│施用│9月│106.01.03│橋頭地方法院│106.12.14│106.12.14│││一級│││106年度審訴│││││毒品│││字第939號│││├─┼──┼───┼─────┼──────┼─────┼─────┤│7│竊盜│6月│106.08.06│高雄地方法院│106.11.17│106.12.19││││││106年度審易││││││││字第1821號│││├─┼──┼───┼─────┼──────┼─────┼─────┤│8│竊盜│4月│106.02.01│高雄地方法院│106.12.12│107.01.03││││││106年度簡字││││││││第3332號│││├─┼──┼───┼─────┼──────┼─────┼─────┤│9│竊盜│3月│106.02.20│高雄地方法院│106.12.12│107.01.03││││││106年度簡字││││││││第3332號│││├─┼──┼───┼─────┼──────┼─────┼─────┤│10│施用│7月│106.08.08│高雄地方法院│107.09.06│107.09.06│││一級│││107年度審訴│││││毒品│││字第980號│││├─┼──┼───┼─────┼──────┼─────┼─────┤│11│施用│3月│106.08.09│高雄地方法院│107.09.06│107.09.06│││二級│││107年度審訴│││││毒品│││字第980號│││├─┼──┼───┼─────┼──────┼─────┼─────┤│12│竊盜│4月│106.07.17│高雄地方法院│107.10.03│107.10.30││││││107年度簡字││││││││第2721號│││├─┼──┴───┴─────┴──────┴─────┴─────┤│備│㈠編號2、3部分曾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121號裁定應執行刑5月確定。││註│㈡編號8、9部分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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