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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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張明通 被告 黃偉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81號,嗣已改分為112年度交簡字第119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怡潔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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