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關於一00四地號之面積「5
0.00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56.00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