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13號原告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 律師被告丙○○○○○即被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09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乙○○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0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政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