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吳貴敏 被告 蕭仲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5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惟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李秋娟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