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竹調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竹調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竹調字第235號聲請人 周家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宜芝 間為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民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日以新院千民政102司竹調235字第24153號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繳聲請調解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提出債權證明文件,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此通知函已於102年10月7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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