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救字第19號聲請人 曹陳美莊
曹楷鼎 相對人 林蔡昇
林陳富美林 蔡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本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84號),惟聲請人生活困難,係低收入戶,又因相對人林蔡昇積欠債務未還,使聲請人積蓄全無,故無力繳納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而聲請人前對相對人林蔡昇提起履行承諾書之訴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44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告確定在案,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即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44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10月1日木10
2司執平字第122148號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緝字第1000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9年度至101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閱無訛,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8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宗閱明屬實,核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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