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22號聲請人 陳天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並於102年5月24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在案,現因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東興食品餐具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2年5月15日│22,700元│AB0000000││││業社 蔡明芳 │竹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