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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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6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憲章 就業處所:同上非訟代理人 黃靜美 就業處所:高雄市○○區○○○路○○○號4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本院參酌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40號卷宗,係關於被繼承人 林駱奇 監護宣告事件之卷宗,並非聲請人所稱關於被繼承人限定繼承事件之卷宗,且依聲請人提出信用卡帳單及申請書,固可見被繼承人於95年6月4日向聲請人申請核發信用卡,迄今仍積欠新臺幣(下同)18,788元之債務,惟尚難認聲請人與上開監護宣告事件之卷內文書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又聲請人並未依本院通知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許婉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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