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04號聲請人 李國宏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3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36│1│1000││├──┼──────────────┼──────────────┼───┼────┼───┤│0002│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37│1│1000││├──┼──────────────┼──────────────┼───┼────┼───┤│0003│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38│1│1000││├──┼──────────────┼──────────────┼───┼────┼───┤│0004│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39│1│1000││├──┼──────────────┼──────────────┼───┼────┼───┤│0005│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40│1│1000││├──┼──────────────┼──────────────┼───┼────┼───┤│0006│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41│1│1000││├──┼──────────────┼──────────────┼───┼────┼───┤│0007│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42│1│1000││├──┼──────────────┼──────────────┼───┼────┼───┤│0008│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43│1│1000││├──┼──────────────┼──────────────┼───┼────┼───┤│0009│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44│1│1000││├──┼──────────────┼──────────────┼───┼────┼───┤│0010│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45│1│1000││├──┼──────────────┼──────────────┼───┼────┼───┤│0011│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46│1│1000││├──┼──────────────┼──────────────┼───┼────┼───┤│0012│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47│1│1000││├──┼──────────────┼──────────────┼───┼────┼───┤│0013│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48│1│1000││├──┼──────────────┼──────────────┼───┼────┼───┤│0014│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49│1│1000││├──┼──────────────┼──────────────┼───┼────┼───┤│0015│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50│1│1000││├──┼──────────────┼──────────────┼───┼────┼───┤│0016│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51│1│1000││├──┼──────────────┼──────────────┼───┼────┼───┤│0017│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52│1│1000││├──┼──────────────┼──────────────┼───┼────┼───┤│0018│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53│1│1000││├──┼──────────────┼──────────────┼───┼────┼───┤│0019│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54│1│1000││├──┼──────────────┼──────────────┼───┼────┼───┤│0020│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55│1│1000││├──┼──────────────┼──────────────┼───┼────┼───┤│0021│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56│1│1000││├──┼──────────────┼──────────────┼───┼────┼───┤│0022│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57│1│1000││├──┼──────────────┼──────────────┼───┼────┼───┤│0023│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58│1│1000││├──┼──────────────┼──────────────┼───┼────┼───┤│0024│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59│1│1000││├──┼──────────────┼──────────────┼───┼────┼───┤│0025│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6ND-000560│1│1000││└──┴──────────────┴──────────────┴───┴────┴───┘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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