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參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繳裁判費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暨繕本一件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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