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香煙壹支(驗得重量零點捌柒公克)及煙草壹包(驗得重量陸點玖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大麻煙捲一支及大麻煙草一包,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本案扣案之香煙一支及煙草一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香煙驗得重量0‧八七公克,煙草驗得重量六‧九一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陸㈠字第九0一八九二七一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七號卷第四十二頁),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