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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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即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