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BRADIFO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 律師被告曜基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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