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30號原告 張朝龍 被告 孫羽霏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0,160元(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之房地即系爭203地號土地及1168建號建物相近單價約每平方公尺91,000元×房地面積71.76平方公尺=6,530,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惠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