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勞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更㈠字第3號上訴人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劉素吟 律師被上訴人 陳嘉典
黃光宗 張志弘 楊佳樺 張峻龍 蘇唐民 邱俊榮 劉育精 王獻群 蔡東諺 張嘉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昆達 律師
王正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班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勝雄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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