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89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被告 林麗雲
黃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