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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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58號上訴人 邱靜榆
邱靜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國肇 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2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李立傑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