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93號聲請人翱翔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孔華┌──────────────────────────────────┐│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9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或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001│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98年10月16日│23,1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 鄭銓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