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63號聲請人工安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昶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健生 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付款人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城東分行,面額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票據號碼AA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昶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健生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付款人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城東分行、面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票據號碼AA0000000號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九年司催字第七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七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