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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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月7日以法矯字第098005304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5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謝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