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劉仲寧 律師
徐玉蘭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複代理人 沈孟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