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業經本院核閱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保證金通知無訛;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員警拘提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稽,是以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乙○○前揭繳納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