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奪及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無不合,茲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