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Joel Floy.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隆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汪寧 即臺北市私立 喬恩 美語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
複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四
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