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55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吳添福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褚怡齡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
壹佰柒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
萬9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被告褚怡齡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