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蘇筱涵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 律師
被 告 就是好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海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5日下午4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素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蘇筱涵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 律師
被 告 就是好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海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5日下午4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素月